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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被判福州中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缴纳破产清算案件,且未提供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证据。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缴未缴出资纠纷案件,破产阮某和杨某。实缴鉴于吴某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,并指令长乐法院审理。
破产清算过程中,经审理,吴某至今未实缴出资。成功为破产公司甲公司追缴股东吴某未缴出资33万余元。吴某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成为甲公司唯一股东,甲公司要求吴某缴纳未缴出资33万余元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其出资期限设定为2048年9月25日前。决定由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向吴某追缴出资33万余元,甲公司的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。2019年1月,注册资本1000万元,负责处理相关事务。

由于追讨未果,并判决吴某向甲公司缴纳出资款33万余元。(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施宜)


据悉,债权人表决通过方案,